监察对象的刑法主体身份辨析
监察机关职务犯罪的调查对象与刑法职务犯罪主体如何衔接,理论上和实务中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监察法中的概念并不需要与刑法中的概念一一对应,公职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既非同一也非相互排斥的概念.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调查,应采取监察法和刑法分别判断的二元论.哪些人的职务犯罪由监察机关调查,应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确定.被调查对象的刑法主体身份,解决的是被调查对象所涉职务犯罪的具体罪名,应该以刑法规定的主体性质为依据.
职务犯罪、监察对象、公职人员、国家工作人员
2019-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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