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致害国家责任体系的完善
接种疫苗对于预防传染性疾病具有重要作用,但限于目前的科技水平,疫苗尚无法做到绝对安全.对于预防接种导致的损害,我国现行制度主要通过民事责任和国家责任两个体系共同承担救济义务.其中,国家责任体系又由行政补偿与国家赔偿制度共同构成.但是,由于民事责任与行政补偿制度未能有效衔接,现行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救济漏洞,部分致害既无法获得民事赔偿也无法得到行政补偿.同时,由于国家赔偿制度未能有效运转,其应有的违法抑制功能也并未得到发挥.对此,不应再将“相关各方均无过错”作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构成要件,从而消除救济漏洞.同时,也应当考虑将行政公益诉讼、政府信息公开等制度嵌入预防接种致害国家责任体系之中,从而强化其违法抑制功能.
预防接种、行政补偿、国家赔偿、行政公益诉讼
北京工商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教师科研能力提升计划PXM2019_014213_000007
2019-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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