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实施过程中监察建议的制度建构
在监察实践中,监察建议被普遍采用,但《监察法》只规定了监察建议的制度框架,无法满足实践需求.目前依托监察机关权威的实施方式,不仅存在规范性问题,而且极有可能使“建议”异化为“命令”,从而导致腐败问题治理缺乏长效机制.为确保监察机关正当有效地介入被建议单位的改善过程,监察建议的职权行为亟需制度规范.监察建议的功能在于,在恪守监察职权界限的前提下,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将对“人”监察延伸至对“事”监督.以此为逻辑起点,监察建议制度构造应从三个方面重点展开:设置以建议权限为基础的启动程序,防止监察建议越界;建立监察机关和被监察单位的沟通和反馈机制,在尊重被建议方职权的前提下增强对存在问题的共同理解;构造以“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拒绝执行监察建议”为核心的责任追究机制,强化监察建议的合法化运行效果.
监察体制改革、监察建议、对“人”监察、监察职权边界、监察效能
2019-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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