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的法律构造
作为兼具保险与信托双重功能的一种新兴金融产品,保险金信托的优势包括可有效弥补保险金再分配灵活性不足与管理短板,利于风险债务隔离、合理避税及实现资产保增值等.保险金信托在信托目的、主导业务模式等方面因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历史背景、法制环境等差异而存在明显不同.我国大陆的保险金信托拥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但因制度供给不足,其法律构造存在如下问题亟需明晰与解决:保险金请求权可否作为信托财产;信托公司可否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受益人;投保人可否作为信托委托人;怎样确立受托人的资质与行为标准等.
保险金信托、法律构造、适格性
D922.284;F832.49;F275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YWF-19-BJ-W-8
2019-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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