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必要性——以防御性司法保护的特别功能为中心
若从功能的角度观察诉权体系,债务人异议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反对之诉”:给付之诉的目的在于赋予强制执行力,为强制执行提供法律基础;债务人异议之诉的目的则在于剥夺强制执行力,抽离强制执行的法律基础.债务人异议之诉可以剥夺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力,是防御性司法保护的具体体现.相比于事后补救性的不当得利返还之诉或损害赔偿之诉只能回复或矫正不当执行的后果,债务人异议之诉具有事中甚至事前的防御功能,可以阻止不当执行本身的推进或启动.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建立防御性的债务人异议之诉,不仅在于该诉可以为现有诉权体系带来额外收益,而且在于体系思维要求民事诉讼法在执行前或执行中及时有效地保护债务人的实体法律地位.债务人异议之诉作为新的诉讼机会,不仅不会增加反而可以在多个层次减轻法院的审判或执行负担.此外,债务人异议之诉也不会影响执行效率或者沦为债务人拖延执行的手段.服务于债务人异议之诉的临时性救济措施会在一定条件下拖延执行,但这是体系视角下执行程序必须忍受的副作用.
债务人异议之诉、反对之诉、防御性司法保护、司法负担、执行拖延
D925.1;G641;F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CFX058
2019-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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