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业机会的司法认定
我国司法审判对公司商业机会的认定,存在适用标准缺乏共识、法律适用宽严不一等诸多问题.研究表明,我国对公司商业机会的司法认定,不能套用英美司法的审判思维.公司商业机会具有营造性和依附性两个基本特性.这两个特性应当是商业机会司法认定的两个思考维度.董事代表公司行为而营造的商业机会应当归属于公司;归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应当与公司合法的经营范围相吻合,这既是商业机会依附于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而实现其价值的客观必然,也是公司商业机会能受到法律保护的必然要求.公司财力、公司意愿以及交易对方意愿等因素不能成为公司商业机会司法认定的考量依据.
商业机会、营造性、依附性、司法认定
2019-07-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80-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