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帝国的赎刑:基于《刑案汇览》的实证研究
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中以“富者得生,贫者坐死,自汉以来,议赎法者皆以此为言”总结前人看法.《大清律例》以及《刑案汇览》中1736 ~ 1838年间的359份涉赎案例,为重新认识赎刑给出了证据.大清在袭前朝基础上有新发展,各种赎法在实体和运用程序上机制互补,司法裁判相对公正地“一准于法”.具体表现为:(1)以老幼废疾、妇女、过失等平民犯罪的收赎为主,以官员等特殊群体的纳赎、赎罪、军赎为辅;(2)犯罪类型广泛,赎刑主要用于暴力杀伤等人身安全犯罪,但违反礼制、扰乱司法、渎职徇私等均有涉及;(3)刑罚呈现出橄榄状,笞刑和死刑基本不赎,赎刑主要适用于杖、徒、流.正确认识大清赎刑司法的公平性和广泛性,有助于在中国法制史上重新定位传统赎刑.
《大清律例》、《刑案汇览》、赎刑、收赎、纳赎、赎罪
K249;D929;K1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CFX042
2019-07-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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