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的再造
我国反垄断法确立了以“上级机关”为中心的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体系.与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相比,其威慑效果明显偏弱.考察我国的实践情况发现,本身弱化的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正趋于虚化,与国际上对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进行实质化规制的做法相偏离.鉴于此,在我国《反垄断法》作出修改之际重新审视该条款的设计本意、对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予以重构确有必要,建议以“反垄断执法机关”为中心构建立体化、精细化的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体系,并从追责机关的专业化、法律责任的立体化、法律责任的精细化和法律责任的整体化四条路径实现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的“脱虚向实”.
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上级机关、反垄断执法机关、“脱虚向实”
D922.294;F832.51;F038.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AFX019
2019-07-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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