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黑恶犯罪的过度拔高认定:问题、路径与方法
关于黑恶犯罪认定,《指导意见》《恶势力意见》等只是在个别犯罪要件上出现降低或变相降低标准的问题,整体上严格限制其范围的立场并没有改变.黑恶犯罪是个兼具法律和政治双重否定性评价的概念,其认定不应偏离其对抗社会有效管理和控制的本质,司法实践应十分慎重地适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非法控制特征”的认定应重视非法控制的“外部性”及其“控制程度”的把握.公司、企业涉黑恶犯罪认定,应避免将公司、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自身具有的组织特征、经济实力特征和一定的影响力事实“挪用”以认定该公司、企业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包括恶势力)特征.恶势力认定应重视对“恶”和“势力”含义的双重把握,避免简单抠取司法文件规定的数字对恶势力含义作片段性理解.避免黑恶犯罪的过度拔高认定,还应注意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限定参加者及其刑事责任的范围,防止“保护伞”认定的不适当拔高.
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非法控制、扫黑除恶
D924;C91-03;D2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5BFX051
2019-07-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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