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的存在基础、定性与裁审关系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体制的存在是历史发展之结果,而且也有国际比较的经验作支撑,现有劳动争议仲裁体制的实效进一步保障着它的正当性.更为重要的是,它建立在劳动关系、劳动法律以及劳动争议的特殊性以及社会治理创新的理论基础之上.这种体制名为仲裁,但与传统民商事仲裁有着根本区别,属于一种准司法性的强制性纠纷解决机制,其准司法性的内涵是指它符合传统司法的基本特征,但裁决结果又不具备传统司法的完全终局性,裁决过程缺乏传统司法的完全强制性.劳动争议仲裁在结构上与司法机关的部分同质决定了其在机能上与司法机关的部分重合,理顺二者关系是保障二者并存正当性之关键.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仲裁与诉讼并存的机理并不相同,过滤、保障、间接监督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关系的深层内涵.在当下,理顺裁审关系应做好裁审衔接;在未来,应在仲裁司法化和司法社会化的基础上实现仲裁与诉讼的合一.
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裁审关系、准司法性
2016北京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北京法院劳动法庭的设置及劳动审判程序的完善”16FXB016
2019-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46-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