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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性的法学需要保持知识的反思性传统

引用
学术体制对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之“社会效益”的希求,不仅带来学术行为的功利主义趋向,也成为导致法学知识生产丧失自主性的一个重要原因.由此,法学家的公众形象和社会角色变得模糊,在服务于法律实践的过程中,法学家的自我身份认同并未与学术的自主性有效勾连起来.不同形态的法学知识之间不仅未能找到作为知识的共同特征,反而常常有一种鄙视链存在.其实,法学研究对象的复杂性和多层次,决定了法学研究必须支持一种方法论多元主义.自主性的法学不仅仅意味着“中国问题”“中国立场”,还意味着法学向内反思的传统.法学知识无论是作为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技术,还是作为思想创造与学术传承的文化产品,都应该保持知识的反思性传统.

法学、法学家、知识形态、反思性、自主性

2019-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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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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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50/D

2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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