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托投资产品刚性兑付的法律规制
2018年4月颁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19条明确规定了信托公司不得进行刚性兑付,引起了社会各界对金融机构刚性兑付问题的高度关注.刚性兑付的行为固然增加了金融机构的风险,但是也必须认识到其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刚性兑付的行为在保护信托产品投资人、促进信托投资产品发展的问题上具有的积极意义.采用一刀切式禁止刚性兑付的规制方法忽略了理论上存在的问题与潜在的风险,虽然可以在短时间内有效降低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但绝非长久之计.对于刚性兑付应当采取宽严相济的规范模式,通过严格审批的方式来实现对信托投资产品的规模控制与方向引导,明确要求信托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作为兑付的资金来源,限制相关产品的收益率,并建立专项的特别保证金制度,确保金融市场长久、稳定、健康发展.
信托投资产品、刚性兑付、合法性、规制方式
2019-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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