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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扩大指导性案例产生主体的路径及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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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供不应求,不能满足实际审判工作的需要,扩大指导性案例的产生主体从而扩大指导性案例的供给是必要的,但这受制于现有《立法法》和立法理论的制约,需要相应的理论创新及其指导之下的制度创新.内生性法官权力理论为扩大指导性案例的供给提供了理论依据.该理论认为,立法机关在赋予法官司法裁判的权力和义务的同时,也就赋予了法官解释法律和在法律出现漏洞时续造法律以填补法律漏洞的权力和义务,即法官的法律解释与续造权具有内生性,司法裁判权隐含和默许了法律解释与续造权.基于此,包括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在内的地方人民法院也应有权遴选和公布其指导性案例,该指导性案例不再是裁剪后的文本,而应是判决的原始文本.

指导性案例、判例制度、法律渊源、法律续造、内生性法官权力理论

D90;G641;D64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8YJC820072

2019-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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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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