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沟通”与“协商”是符合国情的备案审查方式
备案审查是中国特色的宪法法律监督制度,肩负着维护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的制度使命.在制度发展过程中,我国的备案审查形成了以“沟通”“协商”为主的纠错机制,通过审查机关、制定机关以及相关利益主体的反复“磨合”,寻求对规范性文件合法合理性的共识型判断,进而予以纠正,而不是直接通过改变或撤销的方式将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否决.这种“共识型”纠错模式体现了一党领导下各部门分工合作的政治理念,有效缓解了制度设计中多元审查可能出现的分歧,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还有利于确保审查判断的政治正确,符合当前中国的政治实践,有效解决了违宪违法规范性文件的纠错问题,是中国宪法性制度的特色与贡献.
备案审查、“沟通”、“协商”、宪法监督、地方经验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委托项目“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研究”项目号为17@ZH014部分研究成果,受到中国政法大学优秀中青年培养支持项目资助
2019-05-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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