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协定“征收补偿款额仲裁条款”的解释分歧及中国应对
“北京城建诉也门案”和“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等诉蒙古案”虽皆对中国投资协定中的“征收补偿款额仲裁条款”作出了解释,但得出的仲裁裁决结果却截然相反,由此反映出国际投资仲裁庭对于类似条款的不同解释会影响到涉及中国当事人的投资争端解决以及中国投资协定中类似条款的解释问题,并可能对中国国际投资政策的修改和完善产生影响.鉴于此,中国政府应在坚持狭义解释的基础上加快对国际投资协定的改革,对中国投资者而言,其为得到对已有利的广义解释,可在投资前进行投资重组以便挑选更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的条约.
中国投资协定、征收补偿款额仲裁条款、国际投资仲裁、投资协定解释
作者主持的司法部2016年度科研项目《ISDS机制的发展趋势与中国研究》16SFB2049;山东大学2017年度人文社会科学重大研究项目《全球经济治理背景下国际投资规则的法治化革新与中国方案》17RWZD19
2019-04-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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