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宪法逻辑
近年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出现“不足”和“过剩”现象.前者表现为公开实效不彰,后者指公开申请权滥用,由此导致对现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违反宪法逻辑的批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宪法基础是参与民主原则.宪法定位上,其基本性质对应参与民主,而非代议民主;核心功能指向民主参政,不限于维权救济;内在限度追求理性有序,避免过犹不及.宪法展开方面,该制度反映人民的4种主权者地位.在此视野下,现行制度在设计上整体符合宪法逻辑,“不足”和“过剩”的根源在于其实际运行未能落实其宪法基础和定位.从宪法展开的角度考察,此轮修法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内部管理信息界定、政府信息公开与数据开放衔接与协调,以及公民就不当公开或错误信息提起行政诉讼等问题上仍有待完善.
政府信息公开、宪法逻辑、人民主权、参与民主
D922.11;D630.1;D035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耶鲁大学中国中心与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公共资源管理信息透明度建设研究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019-04-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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