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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债务的类型与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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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债务清偿问题的制度根源在于我国继承法上限定继承、概括继承与直接继承三者的失败结合.继承法应通过增设遗产管理人、废除直接继承等措施保护遗产债权人利益,并借鉴企业破产清算制度建立遗产清算规则.遗产债务与负担包括继承开始后发生的继承费用和共益债务,继承开始时生效的必留份、遗产酌给份、遗赠扶养协议债务、遗嘱继承、遗赠之债,继承开始前发生的附担保债务、劳动债务、税收债务、合同债务、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惩罚性赔偿、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类型,应区分遗产债务与家庭债务、继承人债务.对遗产管理人占有的他人财产部分,应允许真正的权利人取回其财产.遗产债务清偿顺序事关理念、规范和技术诸多维度,应具备公平性和可操作性,依据继承费用随时清偿、生存权益优先、特定物担保优先、普通债务优于无偿性债务、惩罚性债务劣后以及无偿性债务与负担兜底等原则确定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

遗产债务、清偿顺序、优先权、限定继承、遗产管理人

2019-0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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