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共场所的教义学分析
身体能否进入不是判断公共场所的标志.我国的刑法条文中存在身体无须进入但被认定为公共场所的条文.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与网络空间内的虚拟行为不是相同概念.将网络场所理解为属于公共场所并没有超出国民预测的可能性.书本不是公共场所不能作为网络空间不是公共场所的例证.公共秩序与公共场所秩序的差异并不表明,《网络诽谤解释》越权了.司法机关的扩张解释不是寻衅滋事罪成为口袋罪的又一例证.
网络空间、公共场所、寻衅滋事
2019-0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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