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介入行政行为的法治保障
行政法治的改革和完善最终要归结到行政行为作出机制上.我国的行政行为大多数情况下都由行政主体单方面进行,行政相对人仅仅与行为结果发生联系,与行为过程关联不紧密,没有较多的机会介入到行政行为的过程之中.行政相对人介入行政行为就是要使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行为的启动、行政行为的过程和行政行为的论证等.行政相对人介入行政行为与传统行政行为的社会参与在内容、方式、结果等环节上均存在较大区别.在行政法治实践中,行政相对人介入行政行为的路径可以有多种形式,如通过阐明理由、行使举证权、声明异议和行使拒绝权介入等.行政相对人介入行政行为制度的确立需要相关的保障机制,行政相对人权利必须体系化.需建立行政行为的论证制度、行政行为的双向举证制度和行政行为决定的协商制度.
行政相对人、行政过程、介入、制度保障
2017年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新时期改革与法治实证关系研究”17JZD004部分研究成果,受到“上海市高原学科行政法”“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专项行政法”资助项目
2019-0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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