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起诉资格的规制逻辑
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诉讼问题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起诉资格.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一再指出,职业打假人在食品药品质量领域依然可以主张多倍赔偿,而且经营者不享有“知假买假”的抗辩权利,但是,各级人民法院并没有囿于限制职业打假人起诉资格的传统制度设置,而是将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意无意地误读误用为多倍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几乎否定了所有职业打假人的起诉资格.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而言,只有使私人具有起诉资格,才能消解公私分立情况下起诉资格垄断性配置模式所导致的公共实施中的“规制俘获”与私人实施中的“履行差错”问题.然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中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去私人化,使得赋予职业打假人起诉资格成为当下的次优选择.
职业打假、私人实施、起诉资格、多倍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资助
2018-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6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