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交易中代理型常设机构的认定
来源地征税的传统常设机构原则正面临着数字经济飞速发展带来的挑战,尤其是针对跨境电商在来源地的利润征税问题,如适用传统的代理型常设机构认定规则,则凸显出来源地征税管辖权的局限性.《BEPS行动计划》成果的公布及2017年OECD新《税收协定范本》对代理型常设机构相关规定的修改,正对各国国内法和税收协定产生影响.作为典型的跨境电商采用新型交易模式引发的代理型常设机构认定案,俄罗斯“欧瑞莲案”可为研究后BEPS时代国际税收问题中代理型常设机构认定标准问题提供实证.于我国而言,为了应对数字经济下出现的常设机构问题,理应尽快完善国内立法,并在双边税收协定中明确有关条文的解释,确保我国在新形势下的国际税收主权权益.
代理型常设机构、BEPS行动计划、OECD、新《税收协定范本》
D996.3;F810.42;F121.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18-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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