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债权定性的证成
农地“三权分置”新型权利体系的构建亟需对土地经营权作出准确定性.将土地经营权定性为用益物权不符合私权生成逻辑,过多相互龃龉的他物权设置将导致土地所有权的虚置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虚化,且与保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长久稳定不变的方针不符.土地承包经营权经由出租、转包、入股等流转形式分离出的土地经营权具有债权属性;互换、转让等流转形式只引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变更,无法分离出新的土地经营权.在“三权分置”之下,应将土地经营权纳入债权范畴,采取“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自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债权)”的权利结构,既符合土地经营权的生成逻辑,防止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虚置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虚化,具有节约制度变更成本的优势,也可稳定土地经营权人的经营预期,达致中央提出的实现现代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目的.
“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债权
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并受江苏高校“青蓝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东南大学“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资助计划”资助
2018-1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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