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的竞争法属性及规制意义
大数据作为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进阶产物,其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正成为社会关注之热点,对其多维法律属性的讨论日臻激烈.然而,就大数据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及其在竞争法上的意义,目前虽有实践感知,但尚缺乏系统描述与深度研讨.因应大数据对市场竞争所产生的正向激励价值,以及可能产生的逆向激励风险,有必要明晰大数据在竞争法上的属性,并在此基础上调整竞争法的规制理念、前展规制的逻辑起点;完善竞争法规则体系,制定协同行业正当利益与竞争规范价值的行业竞争规范适用指南;优化竞争规制方式,引入系统性与整体性规制.同时,还应该充分重视大数据技术在竞争法规制实践中的运用,以便于提升竞争法实施中的科技含量和科技手段.
大数据、市场竞争、竞争法、互联网经济、正向激励价值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2015-2017年度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中韩反垄断法实施问题比较研究”20150029;南开大学跨学科建设项目“网络与信息法学的理论与实践”63185030的阶段性成果.同时受到南开大学百名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中国反垄断法实施问题研究”的资助2017-2023年
2018-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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