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立法极限——以我国刑法中的共同过失犯罪为中心
共同犯罪的现象与共同犯罪的立法之间并非唯一对应关系,不同的立法模式可以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但是,无论刑法立法如何规定,都不应悖离共同犯罪的规范本质,将共同归责的犯罪按照单独归责的犯罪处理,共同犯罪的本质因此划定了共同犯罪的立法极限.我国《刑法》第25条将共同犯罪局限于共同故意犯罪的范围,学界以及实务界因此历来对共同过失犯罪持排斥态度,并倾向于将其按照单独犯罪处理,由此产生了诸多纷扰.实际上,只要将我国《刑法》第25-29条中的“共同犯罪”目的性限缩解释为区分制,就可以清楚地看到,第25条第2款只是规定对共同过失犯罪按照同样以共同归责为前提的单一制处理,而不是要求对共同过失犯罪按照单独归责的单独犯罪处理.学理与实务将其过度解读为单独犯罪背后,是对共同犯罪立法极限的忽视,以及对共同犯罪规范本质的误读.
立法极限、共同过失犯罪、共同犯罪的本质、共同归责
2018-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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