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权与监察权之关系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监审分立的制度选择给审计权和监察权的关系带来变化,两者在权力性质、监督范围、反腐协同等方面的关系已明显变化.监审关系调整后,审计权对监察权的监督是一个全新的问题,需要从法理、规范和审计制度改革三个层面进行分析论证.新形势下的监审协同,不仅要通过立法确立协同的基本规范,打通审计全覆盖和监察全覆盖的制度壁垒,还应完善审计机关向监察委员会的案件移送处理制度.从监审关系的发展来看,应审慎对待审计权与监察权的统合.我国的审计制度改革,可以部分借鉴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经验,在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管改革的基础上,地方审计机关从同级政府序列分离出去,地方审计机关由审计署统一派出,提升国家审计的独立性.
监察制度改革、审计权、监察权
2018-09-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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