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法治:法治的必然选择
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是法治的基本分类.形式法治观在当下中国似有成主导法治观之势,但许多形式法治观倡导者误解或曲解了实质法治,致使其对实质法治的批判显得无的放矢.实质法治不是与形式法治相对立的概念,它不反对形式法治的基本要求,只是在其基础上加入了对法治实质内容与实质价值的要求.实质法治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形式法治存在严重缺陷,不能达成形式法治观所设定的法治目标.只有实质法治观才能代表法治理想、达成法治的目标.从历史与价值维度看,法治与以人的尊严为核心的实质价值具有内在关联;否定或拒斥这种关联,法治将丧失其灵魂、沦为“以法而治”或人治,无法达成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之目标.
法治、形式法治、实质法治、人的尊严、必然选择
D911.01;G641;F27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BFX024
2018-09-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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