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我国无罪判决模式之反思——以《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为重点的分析

引用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95条将无罪判决区分为"确定无罪"与"证据不足无罪"两种类型.在司法实践中,无罪判决多援引第195条第3项作出,出现了对"疑罪"扩大理解和不当适用的情形,背离了疑罪从无的内涵要义,无法还无罪被告人以清白.究其根源在于立法将"无罪理由"与"无罪判决类型"相混淆,将"证据不足"这一判决理由上升为无罪判决类型,无法涵盖实践中其它无罪事由,使"存疑无罪"判决与无罪推定的要求相背离.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无罪推定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长期缺位,不能实现对无罪被告人的彻底保障.故应严格限制第195条第3项的司法适用,在立法上建构一元化的无罪判决模式,不再对无罪判决进行类型划分,实现无罪推定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入法,严格规定对无罪判决提起再审的启动条件,切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无罪判决模式、疑罪从无、存疑无罪、无罪推定

D925.2;D631;F270-0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AFX015

2018-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52-164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8,(5)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