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案件审理中法官的适度谦抑
法官通过民事审判,认定经过行政机关确认为安全、适销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现象时有出现.这种行为模糊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造成同案异判,对于食品安全的促进作用也极为有限.应严格区分食品安全无关的违规行为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界限,规范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条件,一定程度适用行政优先原则,尊重行政机关的专业判断,司法权只在必要时作有限介入处理法律争端等,不失为解决当下问题的良策,还能够推动社会整体食品安全程度的提升.
食品安全、食品违规、惩罚性条款、适度谦抑
2018-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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