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本养老金“入市”的风险及法律应对
我国基本养老金“入市”采用信托投资模式,在本质上,其属于兼具自益性与他益性的公益信托.该类信托内含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与信托法律关系的复合性,一方面极大地增加了养老金市场化运营的内部风险,另一方面也对养老金投资法律规范的构建提出了制度需求.在当前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法律规范存在疏漏以致对市场化投资风险规制不足的背景下,要实现我国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的收益性与安全性的统一,就须在正视参保人之受益人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对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中的管理权、投资权以及监督权的权义结构及其分配重新加以审视,以便能更好地发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民生保障功能与经济促进功能.
基本养老金、公益信托、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受托人义务、外部监督机制
D922.284;F842.67;F25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5BFX167
2018-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7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