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语的商业标识功能及其法律保护
广告具有信息功能、劝诱功能以及自我表达功能,商业标识功能是广告信息功能的延伸.广告语属于广告的载体,针对侵害未注册广告语商业标识功能的情形,权益人既可依据《商标法》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请求保护,也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保护的规范请求保护.此外,在特定条件下也可援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予以保护.当然,对广告语商业标识功能的保护理应受到合理使用以及其他商业标识的使用对混淆可能性判断的削弱等诸项限制.
广告语、商业标识功能、未注册驰名商标
D923.43;B84;F273.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BFX105
2018-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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