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框链接直接侵权判定的“新公众标准”
目前学界与实务界对加框链接如何进行规制存在分歧.WCT规定的向公众传播权制度在世界范围内为规制加框链接提供了统一的法律框架.应适用“新公众标准”将加框链接纳入向公众传播行为的范围,即在加框链接产生了著作权人授权首次传播所预计公众范围之外的公众(新公众)时,其属于向公众传播行为,构成直接侵权.从法历史学角度考察,“新公众标准”经由德国著作权法与欧盟版权法的冲突与协调而产生,在向公众传播权能协调实现法的安定性与灵活性的一般化问题上获得了普遍意义.经法政策学评价,该标准成为协调排他利用与开放获取之社会理性冲突的基石,其适用范围能保障责任风险的合理分担、社会成本的适度维持与著作权人适当地参与利益分享,也不会因技术措施而显多余,有助于互联网基本功能的发挥.在法教义学层面,从法官司法裁判的角度来看,该标准可与“实质替代标准”“服务器标准”融洽共存.这意味着对著作财产权的界定从以作者为中心转换为以利用人为中心.适用该标准将加框链接纳入著作权法一般条款式权利的规制范围,而不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予以规制,这有利于廓清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
加框链接、向公众传播权、直接侵权、新公众标准
D923.42;G231;G306.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BFX100
2018-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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