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情报自动交换中的个人数据保护问题
随着税收情报自动交换成为新的国际通例,纳税人个人数据的保护问题正凸显其重要性.当前的税收情报自动交换存在两类国际体制,一类以美国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为代表,具有单边主义特征,另一类以《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为代表,具有多边主义特征,无论是哪一类税收情报自动交换体制,均存在欧盟国家依据欧洲个人数据保护法而拒绝提供纳税人信息的可能性.为了促进跨境个人数据的流动,美欧签署了“隐私盾”总协议,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欧洲法的强制性要求,而中国除了被动遵守欧盟国家关于个人数据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外,尚无良策.面对此境况,中国可考虑制定一部综合性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在提高个人数据保护水准的同时,为发展跨境大数据经济确立稳定的法律框架.
税收情报自动交换、个人数据保护、“隐私盾”总协议、体制冲突
2018-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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