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原则之检讨
为了实现侵权法的补偿功能,近代侵权法基于差额说构建了完全赔偿原则.据此,赔偿责任范围独立于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并在效果上呈现全有或全无的择一模式.但是,这种做法不免过于绝对和僵硬,完全漠视了行为人方面的自由价值,也难以妥当地保护受害人.因而,侵权法上突破这一原则的各项规则和制度逐渐产生.不过,这种零敲碎打式的修补并不能根除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原则的功能取向过于单一、价值选择有失均衡、法律效果有失妥当等痼疾.有鉴于此,强调价值评价统一、注重法律效果妥当性的比例责任在比较法上应运而生.根据比例责任原理之要求,法官在个案中需要综合考量责任构成中相关要素的满足度,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整体评价,以合理地确定赔偿责任的范围.藉此,责任基础与责任效果在价值层面可以贯通,全有或全无的极端结果可以避免,而自由与安全、救济与预防、法的安定性与妥当性等诸项价值亦可得以妥当协调.
侵权损害赔偿、完全赔偿原则、比例责任、全有全无
D923;I106.35;G40-05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
2018-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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