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中“3D打印”的规制
“3D打印”突破了当前WTO项下“货物”与“服务”二分法的藩篱,难以纳入当前GATT、GATS的管辖范围,由此带来了国际经济法中一个非常特殊的法律问题.2015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称ITC对3D打印数据无管辖权的裁决可能会对3D打印技术以及从美国境外传送至美国的数字数据产生重大影响.管理数字技术更高效的法治是在区域或多边贸易协定层面.ACTA、ITA、TISA及TPP等贸易协定无论是已签署生效还是正在谈判缔结,均为规制“3D打印”等数字贸易提供了新的路径和更具体、更完善的条约体系.鉴于数字贸易前所未有的特性和WTO条约体系现有文本的局限,采取独立型诸边数字贸易协定更为适宜.
3D打印、贸易协定、国际经济法、数字产品、数字服务
F744;D996.1;R687.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项目
2018-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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