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押金池”现象的刑法学评价
共享单车的押金模式由传统的“一物一押”变“一人一押”,又以“一人一押”破传统的“一用一押”,使得押金由传统的担保物权变身为金融产品,因而被诟病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无视“存款”概念对该罪所应具有的限制意义,混淆了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界限,使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异化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罪,这是引发人们对共享单车押金模式刑事风险紧张化认识的重要原因;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作业领域,要恪守罪刑法定主义精神,跳脱司法解释的桎梏,以更加开阔的视野抓住最为实质的问题即“存款”的限制价值,以约束国家刑罚权在金融领域的恣意与任性,呵护金融创新的活力.
共享单车、押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
D924.3;F832.33;F279.24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上海市高等学校一流学科法学建设项目
2018-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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