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共享单车“押金池”现象的刑法学评价

引用
共享单车的押金模式由传统的“一物一押”变“一人一押”,又以“一人一押”破传统的“一用一押”,使得押金由传统的担保物权变身为金融产品,因而被诟病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无视“存款”概念对该罪所应具有的限制意义,混淆了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界限,使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异化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罪,这是引发人们对共享单车押金模式刑事风险紧张化认识的重要原因;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作业领域,要恪守罪刑法定主义精神,跳脱司法解释的桎梏,以更加开阔的视野抓住最为实质的问题即“存款”的限制价值,以约束国家刑罚权在金融领域的恣意与任性,呵护金融创新的活力.

共享单车、押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

D924.3;F832.33;F279.24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上海市高等学校一流学科法学建设项目

2018-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24-132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7,(12)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