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大对预算执行监督的路径
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现行预算执行监督制度逐渐形成.从30多年制度运行情况看,财政资金违法使用等问题屡现报端,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成为舆论焦点.虽然各机关进行局部整顿与改革,但问题未有根本性改善.预算执行监督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存疑,需进行彻底反思.现行预算执行监督制度体现了浓厚的行政主导色彩.行政主导型预算执行监督制度适应了计划经济的要求,为改革开放初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策提供了服务,但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弊端凸显.改革的方向是将预算执行监督制度从行政机关主导向权力机关主导转型;审计机关脱离本级政府的领导,直接向权力机关报告工作;地方权力机关应主动监督、积极参与事中监督,防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构建以权力机关为归责主体的预算执行监督结果运用制度,将“屡审屡犯”等现象的处理与权力机关人事任免职能相结合,将违法违纪现象的处理与监察委员会等制度相结合.
预算执行监督、审计体制、行政机关主导、权力机关主导
F812.5;D927;F12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BFX001
2018-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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