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与受贿并重惩治”刑事政策的根据及模式
我国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从“重受贿轻行贿”逐步转向“行贿与受贿并重惩治”,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犯罪的刑事处罚一直过于轻缓,行贿与受贿的定罪量刑不均衡问题依然存在.“并重惩治”的刑事政策符合贿赂犯罪的对向关系特性;通过贿赂对向犯“囚徒困境”的博弈分析也能够获得合理性根据.对行贿与受贿“并重惩治”并不意味着对两者实行“同等处罚”,应在贿赂对向犯的定罪与量刑不同层面采取对称或对应模式,从而体现行贿与受贿的“并重惩治”,实现贿赂犯罪整体的罪刑均衡.
受贿、行贿、对向关系、对向犯、并重惩治
D92;D91
2018-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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