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之“上游犯罪”的范围
洗钱罪是危害严重的金融犯罪,其“上游犯罪”是划定洗钱罪范围的关键所在.当代中外洗钱罪之“上游犯罪”的范围都经历了由少到多的立法发展过程.我国洗钱罪之“上游犯罪”的成立条件一是应当属于法定的七类犯罪,二是还应当产生犯罪收益,这两个条件对于界定洗钱罪之“上游犯罪”中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尤为重要.我国《刑法》中洗钱罪之“上游犯罪”的范围目前基本符合司法实践之需要,在短期内不宜再扩充,从长远看可根据实践需要考虑予以扩充,届时可以分阶段使用“有限扩容”列举式的方法以及“空白罪状引入”的方法.
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界定、范围扩充
D92;D91
2017-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3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