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及其出路
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分歧并非双方论者所宣称的那般不可调和.相反,两派解释论在解释位阶上具有一致性,解释结论具有相似性.两派的差异性表现为对法条文义范围的理解不同,深层次的差异在于司法适用中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原则优先性选择的立场不同.化解两派矛盾的出路在于建构起由文义解释向体系解释再向目的解释演进的路径:在文义解释中,可以将语义的范围推向极致;在体系解释中,应当协调好刑法与他法的关系、不同法条之间的关系以及同一法条内部的关系;在目的解释中,既要以保护法益作为刑法目的进行解释,还应通过构建多方参与机制诠释法条之规范目的.在解释的尽头,以人道主义补足解释的缺陷,实现合法性与正当性关系的协调.
形式解释论、实质解释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人道主义原则
D9 ;G51
上海市085工程“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海外访学资金专项资助研究成果”;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博士论文专项培育成果”2017-1-005
2017-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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