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税体制改革的“两个积极性”——以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政制经验为例
在法治话语体系下,财政事权是一种权源性概念,形塑行政公权力应妥当行使以及政府职责受宪法体制和宪政实践约束的复合结构,支出责任是一种义务性概念,蕴涵各级政府财政的动态运行和法律的强制保障的双层安排.在深化改革的语境下,“两个积极性”作为一种非制度化的宪政策略,指导和引领了历次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配置与调和,是现代宪法制度和治理实践中较为妥适的中国经验.“两个积极性”着眼于中国的现实国情,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基础上吸纳并借鉴了联邦制的先进观念,从政治治理、经济效能、社会政策三个层面呈现了发展中大国的改革智慧和建设图景.中国的财税体制改革需要遵循法治财税的基本框架,充分发挥“两个积极性”的政制经验,才能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具有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政策高度和符合依法治国的治国理政思维.
两个积极性、财政事权、支出责任、政制经验、财税体制改革
F12;D62
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财政转移支付中的权力制约研究——国际经验、中国语境与法活路径》编号:CLS2015C33
2017-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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