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判定——从“用户感知标准”到“提供标准”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判定有多种标准且充满争议.“服务器标准”已不能适应当今互联网时代的需求.“用户感知标准”具有切实的法律基础,其修正有助于判断作品处于可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实质呈现标准”是对“用户感知标准”的延伸,“实质替代标准”主要关注作品提供的效果.更为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判定标准是作品提供标准,它通过考察行为人是否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作品从而使公众成员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来判断其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提供标准”是纯粹的行为判断标准,不应附加额外的价值内涵.“提供标准”属于对著作权法规定的回归,其应用将有助于破解当前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司法困境.
信息网络传播权、用户感知标准、实质替代标准、提供标准、法律标准
D9 ;R95
2017-1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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