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权”的证立与体系安排——兼评《民法总则》第127条
在我国《民法总则》的立法过程中,虚拟财产在权利属性上经历了从物权到非物权的变化,该法第127条最终并未明确虚拟财产的权利性质,而虚拟财产在《民法总则》“民事权利”章中的位置也使其权利性质扑朔迷离.虚拟财产的“关系范式”保护缺乏明确的分类标准,且其与“权利范式”保护并非对立.“权利范式”保护下的“虚拟财产物权说”存在本质论和后果论两种不同证明路径,前者是功利选取特征予以论证且将支配权和物权等同的结果,而后者是固守物债二元财产权体系的结果.从刑法上的盗窃罪和保险法中虚拟财产保险的视角看,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也并非债权.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应被界定为虚拟财产权,从而纳入民事权利体系.虚拟财产的独特性足以使其成为一种新兴民事权利的客体,无形财产权作为上位的学理概念不能反映虚拟财产权的本质.虚拟财产权的立法框架应由权利的主体、客体、行使、公示与变动等内容构成.
虚拟财产、“虚拟财产物权说”、“虚拟财产债权说”、无形财产权、虚拟财产权
D923;F840.65;G20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课题《民事立法中非规范性条款扩张现象研究》项目
2017-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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