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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背景下《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完善

引用
《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使得除法定列举的5种解雇事由外,规章制度成为了即时解雇的唯一依据,由此陷入了对劳资双方皆不利的双重困境.一则封闭列举事由过度限制了用工自主权;二则“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事由的滥用严重威胁到解雇保护权.这一立法缺陷自始存在,并随当前国内经济下行而凸显,实难满足日益增长且日趋复杂之即时解雇争议解决的客观需要.立足于我国立法、司法实践并借鉴域外经验,第39条应重归“列举事由+概括条款”的立法例,即作出符合即时解雇制度功能的系统性修订,从确定存在违约行为,到认定违约严重,再到审查除斥期间,环环相扣地在平衡劳资利益的同时发挥其兜底的积极功能.

劳动合同法修订、即时解雇事由、概括事由条款、严重违反、除斥期间

D9 ;D92

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项目14PJC075;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课题“劳动规章争议条款的司法审查研究”15SFB3029;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课题“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审查研究”2016EFX002

2017-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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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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