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并举”析评——基于概念史的知识社会学视角
两个不同的法治观念在中国并存了一个多世纪.专制法治强调法律是帝王治国的工具,帝王应当制定简明、实用的法律,并在法、术、势之间进行权衡以实现一人之治.“宪政法治”是以法律至上为原则、以自由平等为价值取向的主体际“自治”、“互治”,它艰难地在专制法治传统深厚的国度中蹒跚前行.“德政”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德治”本由法家曲解儒家的“德政”而来,它与先秦儒法两家的政治思想逻辑相悖.随着帝王专制的强化,汉以后统治思想中的“德”日益工具化,但是主导性的统治思想仍然是“德政”而非“德治”,德治、法治均为主流思想家所不屑.现代法治国家德法关系的处理必须遵循形式法治原则,按照“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分工,在立法上遵守道德入法必要性原则,在司法上坚守德法分离原则.
德法并举、专制、法治、德政、德治
K20;I0
2017-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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