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商事合同效力认定的裁判思维——以融资合同为中心
融资合同是商事合同中最具创新性的类型,基于投融资双方快速、有效的利益需求,在种类和内容上不断创新.在我国民商合一的法律体系中,合同法尚能满足一般的商事合同的调整需求,但融资合同在外在形式和理论构造上都与民事合同存在区别,所以其效力认定不宜适用一般民事合同的裁判规则,实践中法官就容易陷入沿用传统民事审判的标准和思维来审判商事合同导致的窘境.“估值调整协议”就是典型的例子,对其效力的认定经历了一段从无名到有名、从无效到有效的过程.本文从实际的案例中梳理总结了融资合同不同于传统民事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并据此提出认定创新型商事合同效力的裁判思维和理念.
融资合同、效力认定、裁判思维
D92;D91
西南政法大学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中心基地项目、2013年西南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项目《域外商事习惯法律研究》XZQNCXTD2013-12;2013年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社会治理体制创新背景下的行业协会商会法制化研究》2013PYFX03
2017-09-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84-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