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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拯救导向下债权破产止息规则的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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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该规则适用于破产法中的各类程序,是债权数额认定的基本标准之一.然而,通过对英、美、德、日等国的比较研究发现,主要代表性国家均已取消了类似规定.在现代破产法奉行企业拯救主义的背景下,停止计息规则将损害债权人利益,导致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利失衡.我国现行的止息规则是理论研究与立法上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已经在实践中引发了问题.建议参考国际经验,将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债权利息列为劣后债权,在承认此类债权的同时对其予以合理限制.

破产程序、债权利息、劣后债权

D92;DF4

2017-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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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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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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