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之合同效力要件再检视——基于《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展开
就合同无效是否影响成立善意取得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根据合同无效事由之不同作区别对待.若采债权形式主义模式,该第21条反映的是其中“合同有效非必要说”的立场,善意取得作为法定取得是否受合同无效的影响,取决于具体情形下的法政策衡量.若采物权形式主义模式,须结合无因性原则方能无矛盾地兼容该第21条规定的两种不同的法律效果,并存在若干须经法政策衡量突破无因性原则的情形,但当事人还可通过废除处分行为的效力而自主地阻却善意取得.当合同无效且成立善意取得时,原则上应依双重不当得利处理三方之间的返还关系,在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还须拟制无权处分人有为原权利人受让所有权之意思.该第21条之法政策与法技术存在值得检讨之处.
善意取得、合同效力、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不当得利
D92;D9
2017-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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