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权的立法目的与行使限制——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7号切入
我国《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针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权设置了比一般解除权更为宽松的要件,无力承担保护消费者的功能.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7号对《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保护消费者的应然价值定位值得赞同,但在解释技术上失之妥当.《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应作为同法第94条第3项的补充规范,出卖人在具备两者规定的全部要件后方可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而且对两种权利可以择一行使.《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应排除同法第94条第4项的适用.
分期付款买卖、履行迟延、合同解除、指导案例67号
D9 ;D92
2017-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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