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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法合同进路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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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法经济学上的公司契约理论传入我国,对于公司法影响深远.由于该理论将公司视为一组契约的联结,由此引发了在理解与适用公司法时采用合同法进路的倾向.实际上,经济学意义上的契约概念并不等同于法学意义上的合同概念,在程序和实体要件上都有重大区别,具有长期性、不完备性和权威要素等特殊品质.除了公司契约论之外,还有其他关于公司和公司法本质的理论,包括公司的团体生产理论、公司社区论和公司宪政论等,对于公司契约论进行了挑战和修正,为理解和适用公司法提供了不同的视角.因此,不能对于公司法直接采用合同法的解释和分析进路,无论在实然还是应然层面,契约自由原则在公司法中的适用都是有限度的,公司法体现出异于合同法的品性,具有其独特的功能.

公司契约、合同、公司基础理论、任意性、强制性

D92;F83

2017-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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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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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50/D

2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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