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审查机制的正当化改造
原告资格要件是行政之诉的合法性要件之一,域外通行的做法是将其作为实体判决要件在立案登记之后审查.在主、客观两种行政诉讼程序模式下,原告资格的审查标准有所不同,客观诉讼程序特征更突出的我国行政诉讼却适用了主观诉讼原告的起诉资格标准.原告资格审查时段因立案模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我国立案登记制下的行政起诉与受理程序中,法院在立案登记前仍须审查起诉人的原告资格.我国行政诉讼法将原告资格前置为起诉条件的制度安排欠缺程序正当性,必须作优化改革.在再次修法将原告资格审查时段后移不太现实的情况下,我国有必要先行制定或修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立案登记时采用“可能性”审查标准,并适用“参与型”原告资格审查程序.
原告资格审查、诉讼程序模式、立案登记制、“参与型”程序
D92;D9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WU1409416
2017-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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